(2014)永民初字第218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1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黄某某诉许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2188号原告黄某某,女,197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许某某,男,197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吕建设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蔡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