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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环执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1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梁晓瑜与于洋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环执字第203号申请执行人梁晓瑜。被执行人于洋。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抚养费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4)威环民初字第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效力。经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4)威环执字第203号执行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少锋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