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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汝民初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秀芳与刘亚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芳,刘亚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初字第851号原告张秀芳,女,1963年3月11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刘亚娟,女,1986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芳与被告刘亚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秀芳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亚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芳撤回对被告刘亚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张秀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兰晓鹏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吴培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