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汝民初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秀芳与刘亚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芳,刘亚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初字第851号原告张秀芳,女,1963年3月11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刘亚娟,女,1986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芳与被告刘亚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秀芳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亚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芳撤回对被告刘亚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张秀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兰晓鹏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吴培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