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巴州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1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巴州刑初字第112号公诉机关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生于1987年,汉族,初中文化,���川省平昌县人。2014年2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辩护人何家永,四川同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巴州检刑诉(2014)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红、邓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何家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月21日15时10分许,被告人张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由兴文镇往水宁寺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S202线202KM+240M处时,张某驾车将横过道路的行人杨某某撞上,造成杨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后杨某某经巴中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于2014年1月26日死亡。经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交���大队认定:张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现双方已就民事赔偿达成一致协议,且全额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事故发生后,张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警察的到来。后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事故发生的经过。上述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相关法律文书。证实被告人张某于事故发生后主动报案,侦查机关立案及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情况。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本案交通事故现场的状况。3、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交警大队第201401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张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死者杨某某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4、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物证鉴定室(巴州)公(物)鉴(尸检)字(2014)B-0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杨某某的头部被钝性物体碰撞造成严重颅脑损伤后,继发癫痫大发作,引起生命中枢严重紊乱,由于反复呼吸、心跳停止最终继发脑疝、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5、户籍常表。证实了被告人张某及被害人杨某某的身份情况。6、《调解赔偿协议》、收条及《谅解书》。证实:被害人亲属在被告人按照赔偿协议全额履行义务后,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的情况。7、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1月21日下午,我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水宁寺镇街道时,将一个横过道路的小女孩撞倒在地。事故发生后,我用手机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及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警察的到来。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联,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实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张某交通肇事��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确保安全,操作不当,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被告人张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规定,结合本案案情,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积极施救;就民事赔偿���分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并已全部履行,被害人亲属对其行为表示谅解。被告人张某审理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经社区矫正机关评估,同意纳入社区矫正。可对被告人张某适用缓刑。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系初犯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为了维护交通运输秩序,保障交通运输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李晓平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吴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