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初字第125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原告陈卫平与被告张夫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卫平,张夫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西民初字第1255号原告陈卫平。委托代理人张红,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夫坤。原告陈卫平与被告张夫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永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卫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夫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卫平诉称,原告系邢台市41号彩票站的负责人,被告一直在原告处购买彩票,当被告买彩票钱不够时,就给原告打个欠条,2014年1月16日,被告把以前零散打的欠条加总一下,给原告打了一个总欠条,欠原告总计17630元整,后原告一直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一直未给,故原告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7630元,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夫坤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4日张夫坤向陈卫平出具欠条一份,欠条注明:“今欠体彩现金12510元,壹万贰仟伍佰壹拾元整。”此后张夫坤陆续欠陈卫平彩票款,至2014年1月16日张夫坤又向陈卫平出具欠条一份,欠条注明:“今借陈卫平壹万柒仟陆佰叁拾,以前打的条作废,(壹万柒仟陆佰叁拾条作废)。”以上事实,有欠条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张夫坤应偿还原告陈卫平欠款1763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张夫坤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卫平1763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被告张夫坤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永霞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静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