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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阳城民初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4-07-01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郭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莱阳城民初字第700号原告:郭某。委托代理人:贾文卷。委托代理人:郭文旭,男,1954年4月1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父。被告:范某,现在烟台市开发区北车家村租房居住。委托代理人:范崇容,男,1986年9月1日出生,汉族。系被告的弟弟。原告郭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肖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由于双方婚前接触时间短,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因生活琐事打闹,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希望。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财产;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有:被子八床、邦德电动车一辆、皮箱一个,其中原告拿走三床被子,其余财产均在被告处。双方也均认可被告的婚前个人财产有:中国五征农用车一辆、海信彩色电视一台、澳柯玛冰箱一台、家具一套(包括木床两张、四扇门衣橱一个),上述财产均在被告处。双方争议焦点:被告主张共同债务有2013年1月20日借被告姨夫董新生17000元,系给原告的彩礼钱;2013年10月1日借被告姑父赵胜春5000元,用于给原告治病。原告对上述债务均不认可。由于双方各执己见,致使调解未能成立。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借条等证据在案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遇到矛盾在所难免,双方应珍惜家庭,多交流磨合,给彼此宽容和机会,慢慢培养起夫妻感情。故本院认为原、被告不符合感情确已破裂的离婚条件,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准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郭某与被告范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肖娜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高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