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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高新区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4-07-01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曹秀秀与夏飞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秀秀,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高新区保字第86号申请人:曹秀秀。被申请人:夏飞。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夏飞所有的鲁H×××××红色轿车一辆,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夏飞所有的鲁H×××××红色轿车一辆。在查封期间内,不得办理车辆财产转移手续,不得抵押、不得设置其他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诉讼的行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杨非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