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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瓦民初字第2666号

裁判日期: 2014-07-01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瓦民初字第2666号原告:赵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林仕洲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思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