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沭开民初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1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仲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开民初字第1261号原告仲某,女,1982年12月29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市民。被告张某,男,1985年9月4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市民。本院受理原告仲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卢 静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徐艳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