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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秦民催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4-07-01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北京利德华福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利德华福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秦民催字第7号申请人北京利德华福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工业南区。法定代表人徐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花,女。申请人北京利德华福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4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票据权利。现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3130005127608638、金额为1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3年7月8日、出票人为江苏苏冠食品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宿迁市罐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付款行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南京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利德华福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行请求支付票款。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1300元由申请人北京利德华福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冬审 判 员  刘 燕代理审判员  樊月萍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见习书记员  季玲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