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杭刑执字第6376号
裁判日期: 2014-07-01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郭祥朋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祥朋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杭刑执字第6376号罪犯郭祥朋。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五日作出(2006)诸刑初字第44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郭祥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第四监狱于2014年6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成绩优良、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郭祥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2013年度受到监狱表扬奖励。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郭祥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郭祥朋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祥朋准予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小玲审 判 员 杨宏林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