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横法执字第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4-07-01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郑某与王某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王某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横法执字第00310号申请执行人郑某。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郑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2014)横民初字第00619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1、由被执行人王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郑某借款35万元,被执行人刘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负担案件受理费725元,申请执行费6550元。申请执行人郑某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655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王某某于2014年6月25日付10万元给申请执行人(已兑现);于2014年7月25日前付清50000元;于2014年8月25日前付清全部案款;2、诉讼费、执行费由被执行人王某某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4)横民初字第006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春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荫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