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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环执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1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中止裁定书-江红军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江红军,李至翠,邹淑珍,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环执字第3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住所地威海市青岛北路9号。被执行人江红军,男,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蒿泊西一区-13号408室。被执行人李至翠,女,198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邹淑珍,女,195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海滨北路12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被执行人江红军、李至翠、邹淑珍、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保全查封被执行人江红军、邹淑珍的补偿款暂不具备提取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该案可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4)威环商初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蒋子杰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