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沭胡民初字第032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1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仲从占与沭阳县润宏建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从占,沭阳县润宏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胡民初字第0321号原告仲从占,男,1968年9月4日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叶建康,江苏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沭阳县润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沭城工业园区(十字社区果园)。法定代表人张晓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永洲、李二宝,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5元,减半收取12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继林人民陪审员 马秀华人民陪审员 周建沂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