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民立终字第0041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1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梁嘉与梁建波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嘉,梁建波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立终字第004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嘉,中国电信石家庄分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建波,无业。上诉人梁嘉与被上诉人梁建波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一初字第004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一初字第00483号民事裁定;二、发回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俊平代理审判员 李 超代理审判员 谭会雄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