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法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陈婷婷、陈娅霏与陈祥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婷婷,陈娅霏,陈祥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法执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陈婷婷。申请执行人陈娅霏。被执行人陈祥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婷婷、陈娅霏与被执行人陈祥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7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蔡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