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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法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陈婷婷、陈娅霏与陈祥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婷婷,陈娅霏,陈祥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法执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陈婷婷。申请执行人陈娅霏。被执行人陈祥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婷婷、陈娅霏与被执行人陈祥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7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蔡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