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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执字第9436号

裁判日期: 2014-07-01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胡海青与深圳市通用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海青,深圳市通用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9436号申请执行人胡海青,男,汉族,1969年3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深圳市通用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中华,董事长。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深福法民四初字第7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双方约定被执行人在2014年8月5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4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通用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人民币40000元及其他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卫良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嘉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