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绿民二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1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长春市铸管厂与安图县给水工程扩建指挥部、安图县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铸管厂,安图县给水工程扩建指挥部,安图县人民政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绿民二初字第408号原告长春市铸管厂,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合心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泊,厂长。被告安图县给水工程扩建指挥部,住所地吉林省安图县。负责人孙成林被告安图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省安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铸管厂诉被告安图县给水工程扩建指挥部、安图县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铸管厂撤回对被告安图县给水工程扩建指挥部、安图县人民政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80.00元减半收取为194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董天静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赵 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