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保民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4-07-01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袁某某诉吴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保民初字第380号原告袁某某,女,汉族,农民,1979年11月24日出生,保德县人。被告吴某某,男,汉族,农民,1976年6月14日出生,保德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袁某某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回起诉。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徐旺旺审判员 陈宇平审判员 康晓宇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翟晓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