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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保民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4-07-01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袁某某诉吴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保民初字第380号原告袁某某,女,汉族,农民,1979年11月24日出生,保德县人。被告吴某某,男,汉族,农民,1976年6月14日出生,保德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袁某某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回起诉。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徐旺旺审判员  陈宇平审判员  康晓宇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翟晓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