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瑶民一初字第0246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1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瑶民一初字第02461号原告:田某某,女,198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马侃,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8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原告田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彭发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侃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田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王某某是经亲戚介绍相识,曾于2006年2月登记结婚,在法院主持下调解离婚后又复婚。由于婚前缺乏足够的了解,从而导致原、被告在婚后无法建立起感情。遂决定与被告离婚。王某某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田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04年7月份经亲戚介绍相识。2006年2月7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并于2007年4月23日生育一子王某甲。原告曾于2009年5月份诉讼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经调解,双方自愿离婚。2012年1月13日,被告出具愿意和好的承诺,双方又复婚。现双方又因生活琐事,原告诉讼来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上列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自愿结合系自主婚姻,婚后双方感情尚好并育有一子。原告虽曾诉讼离婚,但在原告同意下又复婚,说明夫妻感情尚在。虽然原告现在因双方生活琐事争吵,要求离婚,但原告未能举出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双方均珍惜来之不易的家庭和已经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夫妻感情是完全可以恢复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田某某的离婚之诉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发传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时亮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