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法执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4-07-01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定法执字第0010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高某。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007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高某接申请执行人张某8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全部案件款,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007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张子岗审判员 万 林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