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娄中刑执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1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陈建华抢劫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建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娄中刑执字第713号罪犯陈建华,男,197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新化县人。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9日作出(2012)新法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建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4年6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陈建华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建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陈建华共有奖励分61.3分。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帐等证据证实。在审理期间该犯主动缴纳原判财产刑款2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陈建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监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减刑幅度应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建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16年12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康美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