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芷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4-07-01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杨文君与舒德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芷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杨文君,男,196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干部。被执行人舒德云,男,1956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芷民二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的杨文君与舒德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舒德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文君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芷民二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审 判 长 李光辉审 判 员 杨海军代理审判员 吴鹏程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李秋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