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利州民初字第1477号
裁判日期: 2014-07-01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原告李燕与被告赵章东、赵思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燕,赵章东,赵思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利州民初字第1477号原告李燕,女,汉族,生于1968年10月24日,广元市利州区人。委托代理人杨斌,广元市利州区大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章东,男,汉族,生于1963年11月22日,四川省旺苍县人。被告赵思有,男,汉族,四川省旺苍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燕与被告赵章东、赵思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李燕承担。审判员鲜萌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丽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