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执字第476-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1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毛华执行裁定书2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毛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476-2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法定代理人陈浩,系申请人之母。被执行人毛华本院(2012)开民一重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及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烟民四终字第6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赔偿款99768.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6月1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毛华名下所有的位于烟台市芝罘区华信家园41号楼3-18号房产一套,现被执行人已将本案案款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毛华名下所有的位于烟台市芝罘区华信家园41号楼3-18号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田基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来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