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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潼法民初字第0044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1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周某与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潼法民初字第00448号原告周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樊珍贵,潼南县古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奚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孝东代理审判员  夏 雪人民陪审员  杨 平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