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1865-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矽亚福茂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钱锋,张文革,马永梅与顾青云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1865-1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钱锋,张文革,马永梅,深圳市福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顾青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186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钱锋,男,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文革,男,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永梅,女��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福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市矽亚福茂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革,该公司董事长。上述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海泉,广东亿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金郎,广东亿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青云,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俊,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俊玲,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钱锋、张文革、马永梅、深圳市福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顾青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3)深南法民一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钱锋、张文革、马永梅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亦未在上述期限届满前提交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钱锋、张文革、马永梅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勇忠审 判 员 张辉辉代理审判员 应礼奕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曾秋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