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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荥执字第532-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河南省盛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荥执字第532-1号申请人河南省盛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南金宏煤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河南省盛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河南金宏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3)荥民二初字第8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判令被执行人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河南金宏煤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申请人工程款一百三十一万三千九百四十四元及利息八万零八百零七元,支付案件受理费一万七千三百三十五元。现因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嵩山路支行账号41001501010050204574存款一百四十一万二千零八十六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柯审判员 付志勇审判员 禹海军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邢向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