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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执字第0127号

裁判日期: 2014-07-01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经济开发区支行与赵启为、刘树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执字第012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经济开发区支行。代表人刘伟,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赵启为。被执行人刘树彬。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经济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赵启为、刘树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经济开发区支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宁民初字第28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邢洪喜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啜起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