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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民诉保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武艳春与张磊、孙忠玉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艳春,张磊,孙忠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民诉保字第00209号申请人武艳春。被申请人张磊。被申请人孙忠玉。申请人武艳春因与被申请人张磊、孙忠玉交通事故纠纷,要求被申请人赔偿。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申请人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张磊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孙忠玉名下的苏X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保全价值5万元),担保人陈浩自愿以其所有的苏X号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张磊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孙忠玉名下的苏X号小型轿车一辆(现停放于徐州市允达停车场);二、查封担保人陈浩所有的苏X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虹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郭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