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法行非审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4-07-01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铜梁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执行张刚林、江英土地行政处理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铜梁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张刚林,江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铜法行非审字第00026号申请执行人铜梁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组织机构代码733960252,所在地址铜梁县巴川街道办事处河湾36号。法定代表人罗天琼,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汪从奇,男,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正荣,男,铜梁县东城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张刚林,男,汉族。被执行人江英,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德,重庆锦世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铜梁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刚林、江英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铜梁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振华代理审判员 晏 恒人民陪审员 陈泽伦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唐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