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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闻民二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1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乔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闻民二初字第278号原告张某某,男,198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乔某某,女,1987年3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乔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7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乔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莹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许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