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闻民二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1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乔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闻民二初字第278号原告张某某,男,198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乔某某,女,1987年3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乔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7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乔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莹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许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