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榆民初字第02610号

裁判日期: 2014-07-01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贺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2610号原告朱某某被告贺某某原告朱某某与被告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朱某某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贺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贺某某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0元,退还原告朱某某。代理审判员  燕玉梅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