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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璧法行非审字第0039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1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璧山县规划局与魏泽玖,魏德海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行政非诉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璧山县规划局,魏泽玖,魏德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璧法行非审字第00391号申请执行人璧山县规划局,住所地:璧山县璧城街道金剑路418号附16号,组织机构代码:75927258-9。法定代表人吴永彬,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舒畅,该局执法大队副队长被执行人魏泽玖,男,1965年9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县。被执行人魏德海,男,1934年1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县。申请执行人璧山县规划局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渝规监罚璧山字(2014)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撤回申请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本院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对渝规监罚璧山字(2014)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第二项的强制执行申请。审判长  李远宏审判员  陈 伟审判员  吴存友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胡宗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