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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蒙执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4-07-01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蒙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在海、公方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蒙执字第807号申请执行人蒙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徐长青,理事长。被执行人李在海,农民。被执行人公方红,农民。被执行人刘端永,农民。被执行人李长清,农民。申请执行人蒙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在海、公方红、刘端永、李长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9日作出的(2014)蒙商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8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80000元及利息未清偿,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蒙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在海、公方红、刘端永、李长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蒙商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石统乐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袁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