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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汇民商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4-07-01

公开日期: 2014-07-13

案件名称

原告遵义市众磊城投商品砼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市众磊城投商品砼有限公司,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汇民商初字第180号原告遵义市众磊城投商品砼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074884-3。地址:遵义市汇川区董公寺建国村山头坝村民组。法定代表人袁平,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淑梅,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丰和大道1368号红谷现代城三层。法定代表人敖翔,职务:董事长。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受理原告遵义市众磊城投商品砼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遵义市众磊城投商品砼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市众磊城投商品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20元,依法减半收取12760元,由原告遵义市众磊城投商品砼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正玉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钟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