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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凉执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1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杨发全与李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发全,李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凉执字第493号申请人杨发全。被执行人李冉。申请人杨发全与被执行人李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凉民初字第81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劳务费1600元,限于2014年3月31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履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已执行了全部案款,并交纳了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凉民初字第8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审判员  段先年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杨子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