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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乾民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1

公开日期: 2014-09-08

案件名称

孙孝乐与乾县鸿睿驾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孝乐,乾县鸿睿驾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乾民保字第00009号申请人孙孝乐,女。被申请人乾县鸿睿驾校。负责人:韩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孝乐诉被告乾县鸿睿驾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孝乐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肇事的陕D-32**学比亚迪小轿车采取诉讼保全,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停放于乾县交警大队的陕D-32**学比亚迪小轿车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力代理审判员  康亚妮人民陪审员  马美艳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秋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