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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浏执字第189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1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王贤进与何高雄、浏阳市山田建筑工程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贤进,何高雄,浏阳市山田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浏执字第1898号申请执行人王贤进。被执行人何高雄。被执行人浏阳市山田建筑工程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贤进与被执行人何高雄、浏阳市山田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何高雄、浏阳市山田建筑工程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贤进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长中民三终字第36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守荣审判员  左 凯审判员  沈伟武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 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