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津海法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1
公开日期: 2015-02-01
案件名称
张恩林申请执行中船海员管理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恩林,中船海员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津海法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张恩林,男,汉族,1986年1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中船海员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郑州道18号港澳大厦5楼。法定代表人:荣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天津海事仲裁中心的(2013)津仲津字第008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支付赔款人民币22138元及相应利息,执行申请费人民币232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多方查找未能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2138元和相应利息以及执行费用。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中船海员管理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恩林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线索,符合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若申请执行人张恩林发现被执行人中船海员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津海法执字第2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冬代理审判员 杨玉财代理审判员 吴彦军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白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