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法民初字第04810号
裁判日期: 2014-07-01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原告晏勇与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勇,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法民初字第04810号原告晏勇,男,197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7号12-1号第15层,组织机构代码62198514-8。法定代表人李勇,经理。委托代理人祝明华,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晏勇与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6月19日向晏勇发出传票,传唤晏勇于2014年7月1日15时30分到本院第四调解室开庭,但晏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3元,由原告晏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张红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