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华执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4-07-01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项中屯与颜海涛。范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中屯,颜海涛,范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华执字第00037号申请执行人项中屯,男,1969年4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华县赤水镇薛史村一组。被执行人颜海涛,男,1983年2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华县赤水镇蒋家行政村颜麻组。被执行人范虎,男,汉族,农民,住华县赤水镇郭村。申请执行人项中屯依据本院生效的(2013)华民初字第00026号民事判决书,要求二被执行人归还其案件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00元,执行费800元,本院于2014年1月2日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颜海涛、项中屯长期在外,下落不详,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致该案在短期内暂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项中屯同意对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华执字第00037号案件终结执行,日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即可再次立案予以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弥继峰审 判 员 冯继忠代理审判员 张晓艳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井裕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