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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民初字第163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张永强与梁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强,梁立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初字第1634号原告张永强,男,1974年1月1月生,汉族,定州市人。被告梁立成,男,汉族,定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强诉被告梁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永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43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代敬辉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郑光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