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立一民终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1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李秀英与王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萍,李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立一民终字第1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萍,女。委托代理人刘甲明、林凤鹰,均系辽宁仕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秀英,女。上诉人王萍不服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4)中民初字第15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该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引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发生在大连市中山区,原审法院确定对本案有管辖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应予维持。上诉人王萍请求移送管辖���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晓梅审判员 周伯吉审判员 王 升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 宁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一律使用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