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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九法民初字第06260号

裁判日期: 2014-07-01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汪小勇与重庆朗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杨家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初字第06260号原告汪小勇,男。被告杨家春,男。被告重庆朗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綦江县古南镇滨江路。被告查淑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渝中区沧白路40号。本院在审理汪小勇与杨家春、重庆朗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查淑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小勇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家春、重庆朗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查淑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小勇撤回起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小勇撤回对被告杨家春、重庆朗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查淑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汪小勇负担。审判员  周中超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吴朋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