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芗执审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1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漳州市芗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林文杰、陈丽惠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漳州市芗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林文杰,陈丽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芗执审字第73号申请人漳州市芗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卢庆涌,局长。委托代理人杨秀芬,女,漳州市芗城区天宝镇人民政府干部。被申请人林文杰,男,1988年10月28日出生,住芗城区。被申请人陈丽惠,女,1988年8月9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人漳州市芗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6月2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行政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漳州市芗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2月29日以被申请人林文杰、陈丽惠违反计划生育法律规定为由,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了漳芗计人口征决字(2013)第0813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内容是给予两被申请人征收社会抚养费61283元。经审查查明,申请人漳州市芗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漳芗计人口征决字(2013)第0813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3年12月29日依法送达给两被申请人,两被申请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5月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催告书,催告其限期自动履行。届期被申请人仍未缴纳。本院认为,申请���漳州市芗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漳芗计人口征决字(2013)第0813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人于2014年6月24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准予漳州市芗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漳芗计人口征决字(2013)第0813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强制执行。二、被申请人林文杰、陈丽惠应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交纳征收社会抚养费61283元。三、被申请人林文杰、陈丽惠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审 判 长 杨志忠审 判 员 黄东平代理审判员 蔡红梅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刘巧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