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鲁商终字第178-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1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林志云与李绍彬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志云,李绍彬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鲁商终字第17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志云。委托代理人:孙爱荣,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德斌,男,汉族,1968年8月2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绍彬。委托代理人:李洪杰,山东德义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林志云因与被上诉人李绍彬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枣商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林志云的委托代理人孙爱荣、陈德斌,被上诉人李绍彬的委托代理人李洪杰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枣商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庆林审判员 马 红审判员 邝 斌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彭 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