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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初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4-07-01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吉林三合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范东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三合混凝土有限公司,范东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677号原告吉林三合混凝土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于圣泽,吉林石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东方。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三合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范东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依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96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吉林三合混凝土有限公司。审 判 长  贾志忠代理审判员  孙恒斌人民陪审员  杨雅梅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刘秀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