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城法执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1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左玉凤与陈永劲、关尔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玉凤,陈永劲,关尔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阳城法执字第98-2号申请执行人:左玉凤,女,住阳江市。被执行人:陈永劲,男,住阳江市。被执行人:关尔灵,女,住阳江市。本院于2014年3月5日作出(2014)阳城法执字第98-1号执行裁定书的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关尔灵所有的小汽车一辆,2014年6月25日左玉凤与关尔灵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执行人关尔灵将其所有的小型汽车以30000元抵顶给申请执行人的借款本息30000元;二、申请执行人准许被执行人于2014年7月25日前,自行找人购买上述小车,如果价格超过30000元则按实际交易价格抵顶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协议签订后,被执行人关尔灵没有找人购买上述小车,本院已将该车交给申请执行人保管使用,双方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对上述小车的查封扣押。本案双方申请解除对上述小车的查封扣押,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关尔灵所有的小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喜元审判员 曾广响审判员 陈磊光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程典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