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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秀民初字第242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1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林清华与吴建荣、吴建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清华,吴建荣,吴建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秀民初字第2422号原告林清华,男,1977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吴建荣,男,197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吴建成,男,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清华与被告吴建荣、吴建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与被告吴建荣、吴建成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清华撤回对被告吴建荣、吴建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林清华承担。代理审判员  林龙飞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斌 搜索“”